海南医科大学招标与采购服务中心工作纪律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水平,严肃招标采购工作纪律,规范招标采购工作人员行为,保证招标采购的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纪律:
  一、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 不得违背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三、 不得违反招标采购工作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四、 不得规避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及用户单位代表等的监督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五、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任何合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六、 不得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七、 不得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设置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八、 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九、 不得降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要求接受条件不合格投标人的报名;
  十、 不得拒绝或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一、 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二、 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答复投标人询问的内容不得涉及招标项目商业秘密;
  十三、 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项目中设有并要求保密的标底;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项目的内部预算、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其他与招标项目有关的保密事项和资料;
  十四、 不得接收招标文件中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十五、 不得在规定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十六、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 不得违规违法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十八、 不得在开标后修改、增加或减少评标实质性条款;
  十九、 不得在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二十、 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中介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吃请,不得收受任何投标人、中介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十一、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 不得在评标小组依法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十三、 不得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或倾向性言论,替投标单位向评标小组成员打招呼或进行暗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十四、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
  二十五、 不得违反应当回避的有关规定,其本人或亲属不得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二十六、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十七、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采购活动记录、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十八、 不得违反招标采购中工作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违反上述纪律规定的,不论是否谋取到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相应条款追究法律责任。